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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琪与黄某、陈文贵交通肇事罪、包庇罪2017刑初22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某、陈某犯包庇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号牌为粤A×××××小轿车沿广州市南沙区新港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东井村路口时,遇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巫某从右边车道转向中间车道行驶。因被告人黄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巫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巫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被告人陈某作伪证冒认肇事司机,被告人陈某、唐某均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是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仍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被告人黄某。同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同月10日,被告人黄某、唐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同月22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被告人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唐某、陈某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某、陈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从宽、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嘉瑜速录员  樊家宇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