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董利利诉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利,肇州县人民政府,吕希泽,大庆高新区兴利澳玛家具专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行初13号原告董利利,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大庆市肇州县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东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郭耀忠,肇州县房产管理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海英,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吕希泽,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大庆高新区兴利澳玛家具专卖店,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正大方盛*层**************号。法定代表人常广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善明,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利诉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董利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利利负担。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许维生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