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华友与陈波、唐美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友,陈波,唐美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040号原告:刘华友,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兰娟,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324043。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杰,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7110193。被告:陈波,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县,被告:唐美健,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刘华友与被告陈波、唐美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费2882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日,被告唐美建与陈波签订建筑单包工协议,工程名称为:住房修建,工程地点为:双水人民路在道旁边,双方对工程的工期、施工内容均作了约定。2015年8月3日,原告刘华友与被告陈波洽谈好薪资情况及计算标准,约定做混泥土第一层15元每立方,第二层18元每立方,第三层以上按20元每立方计算,每天工资为技工260元,小工150元,外墙粉刷商定要更多的工人为其做工,就让原告刘华友叫一些工人来做,于是原告刘华友就联系了工友来到被告的工地上为被告陈波提供劳务,该工程一直做到2016年5月初完工。做工期间,被告支付过部分劳动报酬给原告。完工后,经双方核算,被告一共下欠原告及工友34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8824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各种说辞为由,一直未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288246元。原告认为,原、被告陈波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属于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以种种理由克扣和拖欠,被告唐美建系此项工程的发包人,且尚未支付完毕工程款,应对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述是被告一共下欠原告及工友34人的劳务报酬共计288246元,却以自己的名义一并主张权利,于法无据。因此,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华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