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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凤鸣与南京市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鸣,南京市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780号原告刘凤鸣,男,195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胡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云南路24号鼓房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鸣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凤鸣负担。审���员洪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马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