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候金平与石门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金平,石门县民政局,石门县蒙泉镇人民政府,张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6行初5号原告候金平,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黄旗峪村,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206011545。委托代理人戴锡金,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石门县民政局,住所地:石门县宝峰街道梯云路。法定代表人林华,该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智军,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门县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社区。法定代表人覃波,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龙本初,石门县司法局蒙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张五平,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镇黄旗峪村,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404101533。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金平诉被告石门县民政局、石门县蒙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五平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候金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金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金平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人民陪审员 唐汇成人民陪审员 黄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辉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