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与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李茂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322号原告: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老集街。负责人:崔凤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歩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诉被告李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龙泉建筑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