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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刘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刘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来福门松台大厦1幢1901室。法定代表人:杨昌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腾,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经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岳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