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何廷兵与辜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廷兵,辜九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廷兵,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住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辜九国,男,生于1975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上诉人何廷兵因与被上诉人辜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上诉人何廷兵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何廷兵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廷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王仲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