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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治成与乔长奎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治成,男,汉族,住宁县湘乐镇,农民。被执行人乔长奎,男,汉族,住宁县盘克镇,农民。张治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乔长奎归还其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15600元。案件受理费515元,由乔长奎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治成自愿以12071元和解执行本案,其余款项予以放弃。现本案和解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29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鸿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