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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凌海市日用杂品公司诉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日用杂品公司,蔡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348号原告:凌海市日用杂品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才巨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辉,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晓峰,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凌海市日用杂品公司诉被告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日用杂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凌海市日用杂品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漫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