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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梁德强、王敬武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红,梁德强,王敬武,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辖2号原告:王春红,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立志,德州德城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德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敬武,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梁涛,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原告王春红与被告梁德强、王敬武、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被告梁德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移送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梁德强、王敬武、梁涛的住址为山东省武城县,裁定移送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春红与被告梁德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权,武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17年5月2日,武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春红以被告梁德强、王敬武、梁涛、李福强没有偿付借款为由,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和被告署名的借款条、还款计划书等为据诉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11万元及利息(后又申请撤回了对李福强的起诉)。原告王春红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第六条载明:签订或履行因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均提交德城区法院诉讼解决。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表述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依法应当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512号民事裁定;原告王春红与被告梁德强、王敬武、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2017)鲁1402民初512号原告王春红与被告梁德强、王敬武、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