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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9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按照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瑾、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公司”)系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第五公司厦漳公路(厦门段)A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全面负责工程组织、经营和管理,与该标段工程后续劳务等分包方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该项目劳务分包方之一的高某某(湛江市霞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索取贿赂款人民币17万元,同时收受高某某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以个人急需用钱为由向高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2、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相同理由分别向高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万元和4万元,同时收受高某某赠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6年4月1日,王某某在集团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集团公司、第五公司、中国铁道建设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通知、《项目经理职责》、《劳务分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数量、单价统计表》、《项目分包验工计量表》、《付款申请单》、《工资发放明细表》,证人高某某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和收款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所定罪名成立,本院应当支持;王某某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亦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以后退出了全部赃款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战资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