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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文新与马晓龙、马全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新,马晓龙,马全周,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956号原告:刘文新,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马晓龙,男,回族,1975年2月16出生,现住玛纳斯县。被告:马全周,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被告:刘英,女,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元,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原告刘文新与被告马晓龙、马全周、刘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诉讼时依抵押合同主张权利,在开庭前原告又要求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7元,退付原告刘文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宜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