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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龙世奔与吴胤霏、罗晓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世奔,吴胤霏,罗晓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814号原告:龙世奔,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住址:廉江市。委托代理人:胡存映,广东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胤霏,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罗晓丹,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中梓,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1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国 怀人民陪审员 黄 庆 龙人民陪审员 黄 保 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华 金书 记 员 :郭华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