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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磊、王周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磊,王周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男,生于1976年11月30日,该公司风险资产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刘磊,男,生于1991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王周川,女,生于1992年3月1日,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磊、王周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0727民初192号】中,向被执行人刘磊、王周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磊、王周川银行存款50000.00元。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占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