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栾利与被执行人徐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利,徐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栾利,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养殖户,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沙尖子村。被执行人徐文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养殖户,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申请执行人栾利与被执行人徐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在工商登记部门无股权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内容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