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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行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顾平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平,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140号原告顾平,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卞灵霞,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凌建华,职务局长。原告顾平因认为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5月10日向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平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恢复工伤认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顾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顾平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海生代理审判员  巴静涛人民陪审员  单小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