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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夏飞与无为县积分宝网络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飞,无为县积分宝网络服务中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2080号原告:夏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豪,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积分宝网络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无为县。经营者:李文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夏飞与被告无为县积分宝网络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为县积分宝网络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未结算工资7114元及其双倍工资6117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5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受聘被告担任市场专员,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9月发工资3050元,同年10月1日,被告适用新的工资机制即:基本工资1600元+社保500元+满勤100元+绩效工资1000元(每月签约10户)+绩效奖金(超过10户,每超1户奖100元),原告依约完成工作,被告却拖欠原告工资不发。无奈,原告只好于同年11月23日辞职,然被告仍拒不清结原告工资(以上有双方的身份信息,被告的《积分宝消费养老合作协议书》,新工资奖金机制,10-11月被告统计的原告签约商户明细:10月份签约40户、11月份签约18户,发放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10月份发放5120元等佐证)。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故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无为县积分宝网络服务中心未作答辩。本院认为,1、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明细、《积分宝消费养老合作协议书》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结合被告统计的原告10-11月签约商户明细和被告发布的新工资奖金机制,被告应支付原告10月份工资6200元(基本工资1600元+社保500元+满勤100元+绩效工资1000元+绩效奖金3000元),11月份工资3900元(基本工资1600元+社保500元+绩效工资1000元+绩效奖金800元),扣除已付工资5120元,尚欠4980元,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3050+6200+3900)元÷3=4383元,。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作为劳动者有权依劳动法要求被告及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并加倍支付月工资和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为县积分宝网络服务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夏飞工资4980元,加倍支付原告夏飞月平均工资4383元,经济补偿219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无为县积分宝网络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