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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自能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88号申请人张某某,男,云南省禄劝县人,住云南省禄劝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水真路***号兰茂商业城**栋*号。本院执行的张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张某某执行款119828.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兑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18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