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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826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君文与张继成、丰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文,张继成,丰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826民初460号原告:刘君文,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张继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丰保琴,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刘君文与被告张继成、丰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刘君文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君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君文负担。审 判 长  何 竞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人民陪审员  马玉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卓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