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牛刚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刚,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刚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牛刚伙同牛某、孙某、杜某(均已判刑)四人驾驶一辆QQ轿车,在102国道梨树县十家堡镇东侧将被害人邹某的辽K9XX**号大货车逼停后,持刀抢劫邹某人民币500元。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牛刚的供述,同案犯牛某、孙某、杜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牛刚以非以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刚基本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牛刚伙同牛某、孙某、杜某(均已判刑)四人驾驶车辆,在102国道梨树县十家堡镇东侧将被害人邹某的辽K9XX**号大货车逼停后,持刀抢劫邹某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牛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102国道梨树县十家堡镇东边。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牛某、孙某、杜某已先行判决。3、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8日,被告人牛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8日20时许,我开大货车和车主邹某一起往长春送货,车行驶至十家堡镇时,被一辆QQ车别停了。有四个年轻人下车持刀抢了邹某500元钱。5、被害人邹某的陈述,2016年4月8日20时许,司机王某开我的大货车和我一起往长春送货,车行驶至十家堡镇时,被一辆QQ车别停了。有四个年轻人下车持刀抢了我500元钱。6、同案犯杜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8日20时许,其伙同牛某、牛刚、孙某驾驶一辆QQ轿车,在102国道梨树县十家堡东侧将一辆大货车别停后,持刀抢劫了一个乘车的人500元钱。牛某向车上的人要的钱。牛某给我和孙某200元放在孙某那了。7、同案犯孙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8日20时许,其伙同杜某、牛某及牛刚,驾驶一辆QQ轿车,在102国道梨树县十家堡镇东侧将一辆大货车别停后,持刀抢劫乘车人500元钱。8、同案犯牛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8日20时许,其同孙某、杜某及其一个朋友,四人驾驶一辆QQ轿车,在102国道梨树县十家堡镇东侧将一辆大货车别停后,向车上的人要了500元钱,牛刚没有下车。9、被告人牛刚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份的一天,牛某和孙某、杜某说咱出去整点钱去,后来牛某和我说是向大车司机要钱。牛某自己负责和司机谈,牛某让杜某、孙某负责看着车里别的人防止报警之类的,让我在车里看车。如果司机不给钱就拿刀吓唬吓唬,但不能把人砍坏。2016年4月8日20时许,其伙同牛某、孙某、杜某等人驾驶一辆QQ轿车,在102国道梨树县十家堡镇东侧将一辆大货车别停后,持刀抢劫邹某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系自首,应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事实、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牛刚与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牛某、孙某、杜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邹某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文军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王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