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781蒋廷好与周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廷好,周作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781号原告:蒋廷好,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周作武,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蒋廷好与周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廷好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廷好负担。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冬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