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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781蒋廷好与周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廷好,周作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781号原告:蒋廷好,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周作武,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蒋廷好与周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廷好不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廷好负担。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冬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