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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康平、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康平,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康平,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思珠、王雪英(实习),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峰,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罗康平与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罗康平无法提供潘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罗康平的债权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