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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柳维成、杨雨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柳维成,杨雨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857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41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张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女,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维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乡孤山子村北庄。被告:杨雨山,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北街村水文胡同***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柳维成、杨雨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