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俊与南漳县安沟采石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南漳县安沟采石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579号原告:杨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安沟采石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诉被告南漳县安沟采石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漳县安沟采石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对被告南漳县安沟采石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判员  王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军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