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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泉州市鸿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鸿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鸿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38024439T,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普贤路墩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景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玲,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68883T,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界山工业区沿海大通道旁。法定代表人:许志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鸿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天线宝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05执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荣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