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志勇与高春兰、谢爱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勇,高春兰,谢爱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635号原告:周志勇,男,199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春兰,女,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谢爱根,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原告周志勇与被告高春兰、谢爱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志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