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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18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无业。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金亿城一楼9牌5号店内趁被害人牛某不备,盗窃其放置在柜台上的银色苹果7手机一部(内存32GB,经鉴定价值321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牛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加以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牛某陈述,证人王某、李某1、黄某、吴某欠证言,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赵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盗赃款赃物照片,被害人牛某提供的被告人盗窃手机的监控截图,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新华区)刑认{2017}25号“关于被盗窃苹果7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盗窃的主要行为事实、盗窃物品性征、价值,并证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情况。被害人牛某出具《谅解书》、《撤案申请书》证实其对被告人盗窃行为予以谅解。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经过情况。公���机关调取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九门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信》证实其基本身份,同时出具《证明》写明经公安网系统调查核实,赵某某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出具查询公安网毒品犯罪嫌疑人员数据库材料、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材料显示,未发现被告人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可酌情在量刑时体现从轻。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行为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及悔罪表现,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并结合被告人所居住社区对其审前调查的回复意见,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丁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