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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与王中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王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60号之一原告: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方各庄镇新庄子村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2240986797199。法定代表人:刘汉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瑞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滦南县燕兆饲料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中庆,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自动履行,原告方申请解除对被告王中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中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