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绍华、骆开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绍华,骆开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财保17号申请人:李绍华,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业,住兴义市。被申请人:骆开洪,男,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申请人李绍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骆开洪在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房屋拆迁款进行保全。申请人李绍华自愿提供人民币60000元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绍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骆开洪在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房屋拆迁款人民币60000元。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申请费人民币620元,由李绍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厚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开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