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友林家具经营部与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友林家具经营部,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友林家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包塘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46063594L。投资人:陈友林。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津街1168号A6幢4-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2001031368。法定代表人:李贵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友林家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716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友林家具经营部于2017年1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友林家具经营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但申请人至今未回复本院。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措施已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海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