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韦小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小斌,隗有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异116号案外人:许路生,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君,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英,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韦小斌,男,197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隗有库,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在本院执行韦小斌与隗有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路生于2017年2月16日对执行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路生称,请求法院解除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xxx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为:早在2015年12月13日,许路生通过北京佳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隗有库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许路生购买隗有库所有的涉案房屋,该房屋总面积为217.01平方米,成交价格为65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许路生便分期向隗有库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隗有库于2016年2月10日向许路生交付了涉案房屋。许路生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2016年5月中下旬,双方经中介公司联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房屋登记部门告知涉案房屋已被贵院查封。由于许路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直积极履行合同,因此,许路生对未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综上,许路生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行为损害了许路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韦小斌称,不同意许路生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为:第一,我立案以后申请保全涉案房屋,属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查封,许路生不应该在执行程序中对此项查封提出异议。第二,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相关规定,我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涉案房屋房款的收款人包括刘淑梅和隗有库两人,但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只有隗有库的名字;另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2016年5月1日前过户,又约定收到房款后15天内过户,前后并不一致。第三,占有涉案房屋不等于拥有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网签,涉案房屋仍属于隗有库。第四,本案存在隗有库与许路生串通,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综上,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许路生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韦小斌与隗有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小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京0106民初82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隗有库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xxx房屋,并于2016年5月16日查封了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2016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82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隗有库给付原告韦小斌人民币200万元;履行方式如下:被告隗有库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韦小斌人民币100万,被告隗有库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韦小斌人民币100万元。二、诉讼费5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隗有库负担(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韦小斌)。韦小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京0106执1979号。另查,2015年12月13日,许路生与隗有库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隗有库向许路生出售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xxx房屋,建筑面积共217.0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650万元。同日,许路生与隗有库签订《资金划转补充协议》,对房屋价款交付期限进行了约定。再查,2015年12月14日,许路生分两笔向隗有库转账10万元,2015年12月13日,隗有库出具《钱款交付书》,载明收到许路生支付的涉案房款定金10万元;2015年12月20日,许路生向刘淑梅转账150万元,同日,隗有库出具《钱款交付书》,载明收到许路生支付的涉案房屋首付款150万元;2015年12月21日,许路生向刘淑梅转账40万元,同日,隗有库出具《钱款交付书》,载明收到许路生支付的涉案房屋购房款40万元。2016年1月29日,许路生向刘淑梅转账50万元,同日,隗有库向许路生开具收据,载明收到许路生支付的涉案房屋购房款50万元。2016年2月25日,许路生向隗有库转账60万元,2016年2月28日,许路生向刘淑梅转账40万元,2016年2月29日,隗有库向许路生开具收据,载明收到许路生支付的涉案房屋购房款100万元;2016年3月17日,许路生向隗有库转账80万元,2016年3月18日,许路生向隗有库转账70万元,同日,隗有库为许路生开具收据,载明收到许路生支付的涉案房屋购房款150万元。2016年4月15日,许路生分四笔向隗有库转账共计20万元,2016年4月25日,许路生分六笔向隗有库转账共计30万元,同日,许路生向隗有库转账100万元,隗有库为许路生开具收据,载明收到许路生支付的涉案房屋购房款150万元。许路生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项共计650万元。又查,2016年2月5日,隗有库向许路生交付涉案房屋,许路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涉案房屋现登记在隗有库名下,许路生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与隗有库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向隗有库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在本院查封前合法占有涉案房屋,且非因许路生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本院认为,许路生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本院执行,其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xxx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何东奇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