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季晓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晓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晓林,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火井镇。被告人季晓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晓林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晓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控被告人季晓林于2016年11月3日22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从常熟市梅李镇江南公社饭店出发,经江夏路至梅李医院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季晓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季晓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晓林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季晓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从常熟市梅李镇江南公社饭店出发,经江夏路至梅李医院处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季晓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季晓林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晓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李某、陈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晓林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季晓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晓林犯��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晓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婉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