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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荣盛实业有限公司、张学荣、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行,云南荣盛实业有限公司,张学荣,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行。被执行人:云南荣盛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学荣,男,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行与云南荣盛实业有限公司、张学荣、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云04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荣盛实业有限公司、张学荣、玉溪通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亦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振华执行员  李振华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鸿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