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三苏与朱巨浪、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苏,朱巨浪,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458号原告:李三苏,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扬锋,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巨浪,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朱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苏诉被告朱巨浪、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三苏承担。审判员  朱洪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