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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柳英诉吴建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柳英,吴建英,罗柳英,吴建英,罗柳英,吴建英,罗柳英,吴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366号原告:罗柳英,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粮农。被告:吴建英,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侗族,粮农。原告罗柳英与被告吴建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罗柳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柳英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罗柳英负担。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袁胜长代理书记员  尹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