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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星、林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林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星,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林霄,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星与被执行人林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24278.38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