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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茜与蒋林烨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茜,蒋林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646号原告:黄茜,女,汉族,1995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大树镇。被告:蒋林烨,男,汉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黄茜与被告蒋林烨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黄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