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恒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三环1566号。法定代表人:田忠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魏村镇谢上村。法定代表人:李淑琴。上诉人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8民初5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经济往来,被上诉人所主张借款额度巨大,上诉人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均查询不到任何记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并未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原则,清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8民初56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归还借款7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00000元。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盖有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款收据4张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及诉讼请求,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欠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保定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保定市清苑区为合同履行地,故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亦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