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崔艳霞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霞,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艳霞,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78978-7。法定代表人高松理,总经理。崔艳霞申请执行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崔艳霞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崔艳霞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崔艳霞申请执行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