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文与董永民、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7民辖终11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文,董永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易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文,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永民,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3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物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也属于物权范围,因此不动产存在专属管辖,但物权却没有专属管辖的规定,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而另一被告董永民住所地在白云区,因此被上诉人李伟民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