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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崔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卫,崔建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640号原告陈红卫(曾用名陈红伟),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王艳红、贺学方(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立,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陈红卫诉被告崔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陈红卫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红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陈红卫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