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崔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卫,崔建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640号原告陈红卫(曾用名陈红伟),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王艳红、贺学方(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立,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长垣县。原告陈红卫诉被告崔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陈红卫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红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陈红卫承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