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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963付涛与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涛,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延长段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同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麻辣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付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程 叶审判员 崔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