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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恢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蒋碧蓉、颜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蒋碧蓉,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2415-9。法定代表人康年淦,行长。委托代理人任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蒋碧蓉,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颜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蒋碧蓉、颜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据(2016)川0792执146、14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碧蓉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199号“晶蓝湖”7栋房屋。2016年8月29日,首轮查封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移送我院执行,我院具有该房产的处分权,经依法网络拍卖,该房产已由代春光竞得。为便于该房屋权证过户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对被执行人蒋碧蓉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199号“晶蓝湖”7栋房屋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蒋碧蓉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199号“晶蓝湖”7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刚审判员  范 晋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