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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春铭与扬州圣马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铭,扬州圣马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779号原告:王春铭,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圣马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人民路99号C204。法定代表人:张晓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春铭与被告扬州圣马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春铭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铭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铭撤诉。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春铭负担。审判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