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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来虎与舒安吉、舒邦均、舒兰、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来虎,舒安吉,舒邦均,舒兰,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辖终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来虎,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7日,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安吉,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2日,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邦均,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29日,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兰,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1日,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官村。法定代表人:汪明华。上诉人罗来虎因与被上诉人舒安吉、舒邦均、舒兰、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70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来虎于2017年5月10日称因其一审时未提交足以证明本案由会东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现愿撤回上诉,待补充证据后重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来虎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来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桂  林审判员 蔡    义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文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