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韦琴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韦琴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437号原告:深圳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东侧锦绣大厦裙楼三层第三层。法定代表人:何贻信,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上第,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华,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琴翠,女,壮族,1984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莉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人民陪审员 曹堂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