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先风与梁占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先风,梁占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民初1042号原告:朱先风,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26日,户籍地西峡县。现住内乡县。被告:梁占傲,男,生于1969年8月18日,汉族,住西峡县。原告朱先风诉被告梁占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先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占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先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梁占傲偿还借款14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息一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4日,被告到原告的工作地点找到原告称借款20000元,原告同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借期半年,年息一分。2015年5月5日原告将2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2016年3月30日被告还款6000元。下欠本金及应付利息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梁占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被告梁占傲向原告朱先风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有事借朱先风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用期半年,必须按时还,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付(按一分息)。2015年5月4日借款人:梁占傲”。2015年5月6日原告将20000元汇入被告梁占傲账户。2016年3月30日被告梁占傲支付原告6000元用于偿还部分本金。下欠款项及应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占傲向原告朱先风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合同关系自原告向被告汇款之日起生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未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朱先风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借据并扣除了被告已经支付的6000元后,向被告梁占傲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梁占傲偿还借款14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计,原告主张按照年息一分计算利息并无不当。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自原告提供借款之日,即2015年5月6日起算,因2016年3月30日被告偿还本金6000元,故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3月29日按本金20000元计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照本金14000元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梁占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质辩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占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先风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3月29日按本金20000元计息,2016年3月30日起按本金14000元计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梁占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彦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