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天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天津,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平和县,小学文化,厦门市海沧区欣盛源通讯器材店工作,暂住厦门市海沧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2017年1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天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何天津在其经营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东片6号欣盛源通讯器材店内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收购叶燕平(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一台苹果7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425元。2017年1月2日10时许,民警在欣盛源通讯器材店内抓获被告人何天津并缴获上述涉案手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手机已发还手机所有人孙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天津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天津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天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天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天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小静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