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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洋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杨洋,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被执行人韩峰,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申请执行杨洋与被执行人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洋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昊